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纠纷占工程诉讼案件总量的37%,如何规范合同履行方式成为法学研究热点。论文需结合《民法典》第808条等核心法规,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履行期限约定效力及违约认定标准。研究过程中需注意合同类型差异对履行方式的影响,并运用对比分析法论证期限设定的合理性。

在写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的论文时,可以将内容分为几个部分:合同基础理论的阐述、不同履行方式的比较分析、履行期限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因素、案例分析以及基于当前法律环境下的改进建议。
首先,开篇可以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合同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履行的基本要求。其次,深入探讨不同履行方式,比如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等,并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
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合同履行期限的重要性。分析影响履行期限的因素,如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市场条件等,以及逾期履行或提前履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影响。
接下来,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履行方式和期限设定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最后,结合当下法律法规,提出优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设定的建议。
1. 引言段落:开篇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引出论文的主题。
2. 段落结构:每个主要观点独立成段,段落开头可使用概念性或引导性句子,段中详细阐述,段尾总结观点。
3. 修辞手法:合理使用数据和案例,增强论证的说服力。使用对比手法来阐述不同履行方式的利弊。
4. 结尾段落:总结全文,强调优化履行方式与期限设定的重要性,并提出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1. 强调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方式与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纠纷的重要性。
2. 分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通过合理的履行期限安排来提高工程效率。
3. 探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通过改进合同条款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减少因履行期限设定不准确造成的损失。
在撰写此类论文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理论介绍过于冗长、案例分析缺乏深度、数据分析不足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
1. 理论介绍部分应简洁明了,快速切入主题。
2. 案例分析时,不仅要描述案例情况,更要深入分析案例中的关键点及其反映的理论问题。
3. 在讨论影响因素时,应结合具体的数据和研究进行说明,使观点更加可信。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履行制度直接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本研究聚焦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两大核心要素,通过解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实践样本,揭示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义务配置失衡、履约节点认定标准模糊、风险分配机制滞后等制度性缺陷。在履行方式层面,研究系统梳理了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多元模式的法律属性差异,提出以”动态调整机制”为核心的合同条款优化方案,构建起兼顾合同稳定性与履约弹性的制度框架。针对履行期限的司法认定难题,通过实证分析典型案例,提炼出”实质性进度”与”合理宽限期”的双重判断标准,并创新性设计出包含风险预警、责任豁免、损失分担等要素的立体化防控体系。研究最终从立法完善、裁判规则统一、行业自治强化三个维度,提出构建”法律规制-司法指引-市场调节”协同治理模式的法治路径,为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效能、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法律框架;风险防控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performance mechanism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s, focusing on two core elements: performance methods and timelines. Through deconstructing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analyzing judicial practice cases, the research reveals systemic deficiencies including imbalanced rights-obligations allocation, ambiguous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performance milestones, and outdated risk distribution mechanisms. The study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legal characteristic differences among various contractual models such as general contracting and specialized subcontracting, proposing a “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 to optimize contractual terms and establish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balancing contractual stability with performance flexibility. Addressing judicial determination challenges in performance timelines, empirical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identifies dual criteria of “substantive progress” and “reasonable grace period,” while innovatively developing a multidimensional prevention system incorporating risk early-warning, liability exemption, and loss-sharing mechanisms. The research ultimately proposes a coordinated governance model integrating “legal regulation-judicial guidance-market adjustment” through three dimensions: legislative refinement, unification of adjudication rules, and enhance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These findings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improv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resolution efficiency and advancing credit system develop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Keyword:Construction Contract; Performance Method; Performance Period; Legal Framework;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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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建构与功能实现直接影响建筑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与交易安全保障。当前我国建筑行业总产值持续攀升,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反映出传统履行制度在应对市场变革时存在系统性滞后。这种制度供给与需求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合同权利义务配置与风险分配机制未能充分适应工程项目的动态复杂性,履约节点认定标准缺乏统一裁判规则,违约救济措施与市场信用机制衔接不畅。这些制度缺陷不仅导致合同履行纠纷频发,更制约着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进程。
研究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制度的价值目标,需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制度设计的首要价值在于构建公平合理的履约秩序,通过明确履行方式的法律边界与期限认定的标准化规则,实现合同自由原则与工程管理规律的有机统一。在利益平衡维度,制度设计需兼顾发包方投资安全与承包方正当权益,通过动态调适机制防范工程变更引发的履约风险。更深层次的制度价值体现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合同履行质量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挂钩,形成”契约严守-信用积累-市场准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该研究领域的理论价值在于突破传统合同法理论对建设工程特殊性的关注不足,通过解构工程合同履行行为的复合法律属性,构建具有行业适应性的规则解释框架。实践层面,研究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合同解释标准不统一、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困难等突出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理论支撑。在制度创新维度,探索法律规范与行业惯例的协同路径,推动形成”刚性法律约束”与”柔性履约管理”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对于提升建筑行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方式的类型化分析需以合同主体结构及权利义务配置特征为基准。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存在总承包模式、专业分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三种典型形态,其法律属性呈现显著差异。总承包模式作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法定形式,具有权利义务集中化特征,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该模式在风险分配层面存在单向性弊端,发包方通过合同条款转嫁市场风险的现象较为普遍。专业分包模式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制,其法律属性体现为资质准入的严格性与责任划分的限定性,承包方在专业资质范围内承担质量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资质挂靠导致的合同效力争议。
不同履行方式的法律属性差异集中体现在风险负担机制与责任承担范围两个维度。总承包模式虽强化了履约效率,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连带责任制度,客观上加重了总承包方的法律风险。专业分包模式通过《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设定的双重同意规则,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形成责任隔离机制,但分包单位资质动态监管缺失易引发履约能力风险。联合体承包模式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构建的连带责任体系,虽能整合多方专业优势,却因内部责任划分条款效力不足导致纠纷解决成本升高。
现行法律规范对履行方式的规定存在静态化缺陷,难以适应工程履约的动态需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虽规定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但对履行方式的具体规制仍停留于原则性层面。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反映出法律对履行方式合规性的严格把控,但条款解释的刚性特征与工程变更的常态性存在冲突。这种制度张力导致合同条款的僵化性与工程管理的灵活性之间产生矛盾,亟待通过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法律规制与工程实践的有机衔接。
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发展的工程交付模式正在重塑传统合同履行方式的法律关系结构。EPC总承包模式通过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环节形成全过程责任体系,但其”单一责任主体”特征与《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总分包责任体系产生制度冲突。司法实践表明,EPC承包商对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时,常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设计单位法定责任发生竞合,引发责任主体认定困境。PPP模式引入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适用例外情形下,暴露出公私权责配置的法律空白,特别是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双重角色易导致合同性质的识别障碍。
智能建造技术驱动的BIM协同交付模式,对传统履行方式中的书面文件主义形成实质性突破。《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虽为电子化履约提供法律依据,但BIM模型的法律效力认定仍缺乏操作细则。某高级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要旨显示,BIM模型版本迭代引发的设计变更争议,因现行规范未明确模型修改的生效节点,导致履约过程关键时点难以司法确认。装配式建筑模块化交付模式则面临《标准化法》与《建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预制构件质量责任在工厂生产与现场安装阶段的划分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
新型交付模式对风险分配机制提出更高要求。DB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下承包商同时承担设计优化风险与施工成本风险,与传统施工合同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立的价费分离原则产生冲突。某典型案例裁判文书指出,DB合同固定总价条款在施工图深化设计后出现工程量重大变更时,法院被迫在契约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间进行价值权衡。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虽通过《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获得政策支持,但咨询单位在联合体中的法律地位尚未被《建筑法》服务体系所涵盖,导致其履约责任边界模糊。
这些挑战暴露出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实践创新的结构性矛盾。现行《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专章仍以施工总承包为预设模型,未能涵盖新型交付模式的多维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虽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作出规定,但未涉及智能建造等新型履约方式的权利义务配置。制度供给滞后导致合同当事人不得不通过复杂附件条款弥补法律漏洞,反而加剧了履约争议的发生概率,凸显出现行法律框架进行系统性重构的紧迫性。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构成司法裁判的核心难点。现行法律体系下,归责原则的适用呈现多元化特征: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适用免责规则;因发包方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迟延等行为引发的延误,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司法机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确立的”原因力分析”方法进行责任划分。这种分层归责机制虽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司法实践中常因工程履约证据链断裂导致归责标准适用失准。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工期延误纠纷中呈现动态化特征。承包方需就工期延误非己方过错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包括提交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过程性文件;发包方则需对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因果关系进行实质举证。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签证单的证明效力认定存在显著分歧,部分裁判文书将其视为工期变更的直接证据,亦有判决要求结合其他履约材料综合判断。这种证据采信标准的差异,暴露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证据固定机制的薄弱性。
司法实践中,工期延误的归责认定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工程进度节点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取得或实际进场时间为准存在裁判分歧;其二,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条款与法定免责事由存在适用冲突,特别是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索赔呈现激增态势;其三,专业鉴定依赖度过高导致诉讼成本攀升,工期延误天数与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意见常因检材不完整影响证明力。这些困境折射出现行举证规则与工程管理实践之间的适配性缺陷。
完善工期延误纠纷解决机制,需构建分层递进的举证责任体系。对于基础事实层面,应强化承包方的过程证据保存义务,明确施工日志、监理月报的法定证明效力;在因果关系层面,引入”初步证明-反证推翻”的举证规则,降低非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在损失计算层面,推行”鉴定必要性审查”制度,通过行业定额标准辅助自由心证。同时,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增设工期过程确认条款,建立关键节点联合签证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举证困难导致的裁判偏差。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调整的法定事由,其司法认定标准与风险防控机制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要件,而情势变更则强调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等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二者在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在履行期限影响认定层面,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适用完全免责规则,但需遵循及时通知与减损义务。某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显示,承包方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停工,在提供政府指令文件及施工日志等证据后,法院支持其免除逾期违约责任。情势变更情形下,司法机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行使裁量权,通过工期顺延或费用调整实现利益再平衡。值得注意的是,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合同预定风险范围时,部分裁判采用”基础条件重大变化”标准,判令双方合理分担损失,但需排除商业风险范畴。
当前司法认定存在三重困境:其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地带,如持续性政策调控引发的履约障碍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其二,因果关系证明要求严苛,承包方常因未能有效分离多重致损因素而承担不利后果;其三,损失分担比例缺乏量化基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影响裁判统一性。某高级法院类案检索报告显示,同类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案件,免责期限认定差异最大达45个自然日。
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需从三个维度展开:合同条款设计层面,应建立不可抗力清单与情势变更触发机制,明确通知程序与协商期限;履约管理层面,推行风险事件影响评估制度,规范过程证据固定流程;争议解决层面,探索专业调解前置程序,引入工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长期履行合同,建议设置价格指数调价条款与弹性工期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条款增强合同包容性。司法机关应制定履行期限变更的裁判指引,细化”合理顺延期间”的认定要素,统一免责范围与损失分担的裁判尺度。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制度的优化需要构建多维度协同治理体系,通过法律规范完善、司法裁判指引与市场自律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具有动态适应性的法治框架。立法层面应着重解决权利义务配置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修订中增设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特别条款,建立包含风险预警触发、责任豁免条件、损失分担比例等要素的弹性规则体系。针对工程履约的动态特征,建议在《建筑法》修订时引入合同条款动态调整机制,明确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地质条件等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再平衡程序,实现法律规范与工程管理规律的深度契合。
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化建设需从三方面推进: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类案审理指南,对”实质性进度”认定、”合理宽限期”计算等裁判标准进行类型化规范;其二,完善专业陪审员与工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情势变更认定等专业领域建立”技术事实查明-法律要件判断”的分层审理模式;其三,构建全国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要旨数据库,通过智能推送系统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实质统一。某地高级法院推行的”工期延误因素影响度量化评估模型”试点表明,标准化裁判工具的应用可使类似案件审理周期缩短显著。
行业自治机制的法治化转型是制度优化的重要支撑。应推动建筑业协会制定合同履行信用评价团体标准,将工程签证及时性、设计变更响应度等履约指标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资格挂钩。同时,行政主管部门需修订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增设”风险分配动态条款”与”履约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风险共担意识。在纠纷解决层面,建议构建”行业调解-专业仲裁-司法确认”的递进式解纷机制,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赋予行业自治成果强制执行力。某试点地区推行的”履约风险联合防控平台”显示,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可使工程合同纠纷诉前化解率提升明显。
制度优化的最终目标在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治理范式。通过立法确立基础规则框架、司法供给裁判方法指引、行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起刚柔并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这种”法律规制-司法指引-市场调节”三位一体的法治路径,既能有效化解当前合同履行中的制度性矛盾,又能为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最终实现工程合同治理效能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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