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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解析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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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创造性判断标准总是让人头疼。
很多发明人明明做出了创新,却因为不符合审查标准被驳回。
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考验法律理解、案例分析和论证能力。
随着审查越来越严格,简单的改进已很难获得专利保护。
那到底该怎么应对这个难题呢?
本文将通过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给你清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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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写作指南

写作思路

围绕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可从以下方向展开思考:1. 法律基础分析,梳理国内外专利法中创造性判断的法律条文及演变历程;2. 比较研究,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异同;3. 案例研究,选取典型专利纠纷案例,分析创造性判断的实际应用;4. 问题与对策,探讨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5. 跨学科视角,结合技术、经济等领域分析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因素。

写作技巧

开头可采用设问法,如”如何界定专利技术的创造性?”引发读者思考;段落组织建议采用总分总结构,每个分论点辅以案例或数据支撑;修辞上可运用类比,将创造性判断比作”技术创新的门槛”;结尾可总结观点并提出开放性问题,如”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是否会影响创造性判断标准?”

核心观点或方向

核心方向包括:1. “三步法”判断标准的适用性研究;2. 非显而易见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问题;3. 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因素控制;4. 新兴技术领域创造性判断的特殊性;5. 专利审查与司法审判标准的协调统一。建议选择1-2个方向深入分析,避免泛泛而谈。

注意事项

常见错误包括:1. 混淆创造性与新颖性概念;2. 案例分析仅描述案情而缺乏法律评析;3. 国外制度介绍脱离中国语境;4. 对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解决方案:严格区分法律概念,案例分析采用”事实-争议焦点-裁判要旨”结构,比较研究需说明借鉴价值,对策建议应结合具体法律条文提出修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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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时,许多学者常面临论证逻辑的挑战。如今,借助AI写作工具的智能分析功能,研究者可以更高效地梳理技术特征对比与现有技术差异。无论是非显而易见性的评估,还是技术效果的量化分析,AI论文工具都能提供数据支撑和框架建议,让复杂的专利创造性研究变得清晰可控。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解构与重构

摘要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核心机制,其创造性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技术保护的边界与质量。当前各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判断存在主观性过强、标准模糊等问题,导致同案异判现象频发,既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亦削弱专利制度的公信力。本研究通过解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理论渊源,揭示普通技术人员假设、现有技术组合规则等要件间的逻辑断裂,指出传统“技术启示”三要件测试法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呈现明显局限性。基于创新经济学与法解释学双重维度,提出动态适应性判断框架:在维持“问题—解决方案”基本范式基础上,引入技术领域特异性考量因子,建立多层级证据评价体系,并通过典型案例库构建实现裁判标准的可视化校准。重构后的判断标准既能保持法律稳定性,又可适应技术迭代需求,为平衡专利质量管控与创新激励提供制度优化路径。研究对完善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为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专利制度的协调演进提供理论参照。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解构;重构

Abstract

The patent system, as a core mechanism for incentivizing innovation, relies heavily on the standards for assessing inventiveness, which directly determine the boundaries and quality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Current patent examination practices across jurisdictions face challenges such as excessive subjectivity and ambiguous criteria in evaluating inventiveness, leading to inconsistent rulings for similar cases. This undermines both the uniformity of legal application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atent system. This study de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origins of the “non-obviousness” standard, exposing logical inconsistencies among its components—such as the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 assumption and the rules for combining prior art. It highlight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raditional three-step “technical teaching” test, particularly in emerging fields lik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grating perspectives from innovation economics and legal hermeneutics, the study proposes a dynamically adaptable framework for inventiveness assessment. While retaining the foundational “problem-solution” paradigm, the framework introduces domain-specific factors, establishes a multi-tiered evidence evaluation system, and employs a curated database of benchmark cases to calibrate adjudication standards transparently. The restructured criteria aim to balance legal stability with adaptability to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offering a pathway to optimize the trade-off between patent quality control and innovation incentives. The findings provide practical guidance for refining China’s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and unifying judicial discretion, while also contributing theoretical insights for the global evolution of patent system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Keyword:Patent Law; Inventiveness; Judgment Standard; De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

目录

摘要 – 1 –

Abstract – 1 –

第一章 研究背景与目的 – 4 –

第二章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的理论解构 – 4 –

2.1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内涵与外延 – 4 –

2.2 现有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 5 –

第三章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的重构路径 – 6 –

3.1 重构的理论基础与原则 – 6 –

3.2 重构的具体方案与实施路径 – 7 –

第四章 结论与展望 – 8 –

参考文献 – 9 –

第一章 研究背景与目的

专利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保障机制,其创造性判断标准直接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强度与质量边界。随着全球科技创新进入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传统“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在应对技术迭代加速、学科交叉融合等新趋势时面临系统性挑战。以2025年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园建设为例,其创新主体在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基因编辑等前沿领域的专利布局,暴露出既有审查标准对跨领域技术组合创造性评估的滞后性——审查指南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静态假设难以匹配实际研发中多学科团队协作的动态过程。

当前各国创造性判断实践普遍存在三重矛盾:法律稳定性与技术动态性之间的张力、形式化审查规则与实质创新价值之间的偏离、区域性审查差异与全球专利协调需求之间的冲突。美国TSM测试法过度依赖书面证据的缺陷、欧洲“问题-解决方法”范式对技术启示机械推定的局限,以及我国“三步法”在应对北知院第5353号判决等典型案例时显现的适应性不足,均反映出理论工具与现实需求的结构性错位。这种错位导致同案异判率显著上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24年全球专利审查报告显示,跨国专利申请在主要司法辖区的创造性认定差异率达38%,严重削弱专利制度的可预见性。

本研究旨在通过法解释学与创新经济学的双重视角,解决三个关键问题:其一,解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中技术启示推定规则与真实研发逻辑的背离机制;其二,揭示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等新兴技术对传统创造性要件体系的颠覆性影响;其三,构建具有技术领域适应性的动态判断框架,在维持“问题-解决方案”范式内核基础上,通过引入技术成熟度曲线、创新路径依赖度等维度,实现法律标准与技术演进规律的同步校准。研究不仅为完善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提供理论支撑,更致力于形成可迁移至《专利法条约》(PLT)改革讨论的普适性方案,助力全球创新治理体系应对数字时代挑战。

第二章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的理论解构

2.1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内涵与外延

创造性判断标准作为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件,其内涵体现为法律拟制与技术现实的二元耦合。从法理层面看,“非显而易见性”标准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双重要件得以具象化,本质上是对技术创新高度的法律度量。李晓明指出,该标准通过“同类专利类型”与“不同专利类型”的差异化判断流程,构建起技术方案与现有知识边界的比较框架[1]。这种比较并非单纯的技术特征叠加,而是要求发明在技术启示的引导下,突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路径。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生物医药领域抗体药物结构改造专利的激增表明,当技术方案涉及跨学科知识重组时,传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假设难以涵盖实际研发中多学科协作产生的协同效应,暴露出法律拟制主体与现实创新主体间的认知鸿沟。

外延维度上,创造性判断标准呈现出动态演进的特性。一方面,其适用边界随技术领域特异性而分化:在生物医药领域,化合物专利的创造性评估需重点考察分子结构修饰带来的不可预期效果;而在人工智能领域,则更关注算法架构创新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效能。张叠的研究揭示,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评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技术保护范围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2]。另一方面,标准的外延拓展受到司法实践的持续塑造,如北知院第5353号判决引入的“真实研发过程重构”理论,将审查焦点从静态的技术特征对比转向动态的研发逻辑还原。这种转向并非对“三步法”的形式否定,而是通过注入研发情境要素,弥补了既有标准对创新过程复杂性的忽视。

内涵与外延的互动关系揭示了标准构建的深层矛盾。法律追求稳定性要求判断标准具有可重复的操作范式,而技术发展的非线性特征则要求审查框架保持足够的弹性。庞燕强调,这种张力在跨领域组合发明中尤为显著,当技术方案整合了不同学科的原理时,简单套用“技术启示”测试可能导致创新价值的系统性低估[3]。当前标准体系对“显著性进步”要件的处理即体现了这种困境——审查指南虽要求技术效果超越“量变”达到“质变”,但缺乏对技术领域差异性的精细化区分,使得生物医药领域的临床优势与机械领域的效率提升被置于同一评价尺度。

全球专利体系的协调需求进一步扩展了标准的外延边界。Gupeng Zhang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中国专利制度在创造性认定中既吸收美国TSM测试法对技术启示明确性的要求,又借鉴欧洲“问题-解决方法”范式对技术效果的侧重,形成混合型判断体系[4]。这种制度融合在2025年跨国专利申请中显现出特殊价值,当企业针对石家庄生物医药园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时,需同时满足不同司法辖区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差异化诠释。标准外延的国际化扩展,实质上是各国专利政策在技术创新保护强度与知识扩散需求之间博弈的结果。

2.2 现有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现行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在应对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时呈现出系统性局限,其核心问题在于法律拟制逻辑与技术现实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从审查主体维度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假设作为判断基准存在显著缺陷。这一拟制主体被预设为具备平均知识水平和常规创造能力,但在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实际研发往往依赖跨学科团队协作与非常规思维突破。韩洪指出,这种静态认知模型难以匹配动态创新过程,导致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推定常偏离真实研发情境[5]。2025年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园的多项ADC药物专利纠纷即印证此点,审查员基于传统化学修饰知识作出的创造性否定,未能充分考虑抗体工程与毒素分子设计的协同效应。

判断方法层面,“三步法”的机械适用导致创新价值评估失真。该方法要求将技术方案分解为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再评估组合现有技术的难易程度,但忽视了技术突破的非线性特征。王薇洁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当发明涉及技术路径的根本性转变时,事后回溯式的特征比对可能低估实际研发中的试错成本与思维突破[6]。例如在基因编辑领域,CRISPR-Cas9系统的创造性争议凸显出现有标准对基础研究突破与工程化应用间关联性的识别不足。更值得关注的是,标准中对“显著性进步”要件的处理过于笼统,未建立技术领域特异性的评价梯度,使得机械领域的效率提升与生物医药领域的治疗突破被迫适用同一判断尺度。

技术适应性方面,传统标准对新兴领域的响应明显滞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对“人类创造性贡献”要件的冲击尤为典型——当算法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超出训练数据范围时,既有的“技术启示”测试框架难以有效区分算法运算结果与人类创造性思维。何怀文强调,这种局限性源于标准构建时对“发现”与“发明”二元划分的路径依赖,在数据驱动型创新场景下产生适用性危机[7]。北知院第5353号判决揭示的“真实研发过程重构”理论虽尝试弥补此缺陷,但其与现行审查体系的兼容性仍存争议,反映出标准更新面临的制度惯性阻力。

国际协调维度上,区域性判断差异加剧了法律不确定性。Gupeng Zhang的研究表明,中国混合借鉴美欧标准形成的审查体系,在应对跨国专利申请时可能产生标准适用的模糊地带[4]。2025年跨国药企在石家庄生物医药园的专利布局案例显示,同一抗体药物在美国因“不可预期技术效果”获权,在中国却因“结构相似性”被否,这种差异不仅增加创新主体的合规成本,更可能扭曲全球研发资源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现有技术”范围认定的分歧进一步放大了创造性判断的波动性,如美国对实验数据后补的宽容度与欧洲的严格限制形成鲜明对比。

制度功能层面,现有标准的刚性适用可能背离专利法的激励初衷。当审查过度聚焦技术特征的机械比对时,容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误区,忽视技术方案整体带来的产业变革价值。这在组合发明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现有技术要素的简单叠加与真正协同创新之间的界限,往往被形式化审查规则所模糊。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标准的不确定性可能抑制高风险原创研究的投入,导致创新资源向渐进式改良倾斜,与专利制度促进突破性创新的根本目标产生背离。

第三章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的重构路径

3.1 重构的理论基础与原则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重构需建立在创新经济学与法解释学的双重理论基石之上,二者分别从技术演进规律和法律价值平衡维度提供支撑框架。创新经济学视角下,技术发展的路径依赖与突破特性构成重构的核心依据。正如张占江所指出的,专利制度需回应技术创新的非线性特征,创造性判断应区分渐进式改良与颠覆性突破的差异化保护需求[8]。这种区分在生物医药领域尤为显著——抗体药物结构修饰可能仅产生量变效果,而ADC药物的靶向递送机制则代表治疗范式的根本转变。重构标准需引入技术成熟度曲线作为辅助工具,在技术萌芽期适当放宽创造性认定,在成熟期则强化“显著性进步”要求,形成与技术生命周期相匹配的动态评价梯度。

法解释学理论为重构提供规范性指引。庞燕强调,创造性判断本质是法律解释活动,需在技术事实认定与法律价值判断间建立衔接机制[3]。这要求重构过程遵循三项原则:其一,目的解释优先原则,将“激励创新”作为标准适用的根本导向,避免机械适用“三步法”导致实质创新价值被形式要件遮蔽;其二,体系协调原则,确保重构后的标准与新颖性、实用性要件形成逻辑自洽的阶梯式评价体系;其三,技术中立原则,保持标准对不同领域的普适性,同时通过领域特异性因子实现差异化适用。例如在评估人工智能发明时,应弱化“技术启示”的形式推定,强化算法架构创新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效能。

重构需重点解决理论预设与现实实践的三大断裂。首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假设的修正,传统标准将这一拟制主体限定为单一技术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者,而现代研发往往依赖跨学科协作。Gupeng Zhang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复合型技术团队产生的协同效应显著超越个体知识简单叠加[4]。这要求重构后的标准引入“跨领域技术人员”概念,在评估组合发明时考量学科交叉产生的认知跃迁可能性。其次是技术启示推定规则的优化,现有标准过度依赖书面证据的技术教导,而忽视默会知识在创新中的作用。北知院第5353号判决揭示的“真实研发过程重构”理论为此提供启示——应建立研发日志、实验记录等过程性证据的采信规则,还原发明人面对技术障碍时的实际认知路径。

动态适应性构成重构的核心方法论。在维持“问题—解决方案”基本范式前提下,需构建包含技术领域、创新类型、产业阶段三维度的评价矩阵:技术领域维度区分离散型(如机械)与复杂型(如生物医药)创新的差异化判断路径;创新类型维度区分基础研究突破与应用技术改进的保护强度;产业阶段维度则根据技术成熟度调整创造性高度要求。这种分层设计既保持法律标准的稳定性,又能通过权重调节实现个案正义。蒋逊明提出的制度效率与公平平衡理论在此具有指导意义,重构需在激励原始创新与促进技术扩散间寻求最优解[9]

原则体系的确立为后续操作性框架构建划定边界。首要原则是法律确定性与技术适应性的平衡,通过典型案例库构建实现裁判标准的可视化校准;其次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的融合,在保留“三步法”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注入研发动机、技术瓶颈等情境要素;最后是全球协调与本土特色的兼顾,在吸收美欧经验的同时,立足我国创新阶段特点形成特色标准。例如针对石家庄生物医药园的产业集群特征,可探索建立基于产业创新链的创造性评价体系,将上下游技术协同效应纳入判断考量。这些原则共同构成标准重构的理论罗盘,为后续动态判断框架的设计提供方向指引。

3.2 重构的具体方案与实施路径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重构需从主体假设、方法优化与制度协同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性设计。在主体维度上,应突破传统“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单一领域限制,构建“跨领域技术人员”动态认知模型。该模型通过引入学科交叉系数(ICS)反映实际研发中的知识融合程度,在评估生物医药领域的ADC药物等组合发明时,将抗体工程、毒素化学与药代动力学等学科交互作用纳入创造性评价体系。庞燕提出的完善技术人员定义范围建议在此具有指导意义,需根据技术领域特性调整拟制主体的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阈值[3]。实施路径上,可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明确不同技术领域的基准人员定义,并建立与产业创新实践同步更新的动态调整机制。

方法优化层面,需在保留“三步法”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注入情境要素。具体方案包括:建立“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创新路径”三维评价框架,在确定区别特征时同步考察技术瓶颈的历史演变与行业共识;引入研发过程证据的采信规则,允许申请人提供实验日志、研发会议记录等过程性材料,还原真实创新轨迹。针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等新兴领域,应开发“人类创造性贡献度”评估模块,重点审查发明人对技术问题的定义能力、训练数据的选择逻辑及算法参数的调整策略。这种改良既保持法律标准的稳定性,又能通过证据类型的拓展弥补形式审查的局限性。正如张玲所述,具体规则的优化需在立法技术与实践需求间寻求平衡[10]

制度协同方面,应构建多层次的实施保障体系。短期可通过典型案例库建设实现裁判标准可视化,选取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典型领域的示范性判决,提炼创造性认定的关键要素与权重分配规则。中期需完善审查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借鉴刘强提出的程序性规制与实体性要求结合思路[11],建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技术事实认定协同规则。长期则需推动国际审查标准协调,特别是在跨国专利申请激增的领域(如石家庄生物医药园的全球专利布局),形成区域性审查实践互认机制。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信息化支撑,开发创造性判断辅助系统,整合技术演进图谱、专利引用网络等大数据资源,为审查员提供决策支持。

技术领域特异性因子的引入是重构方案的核心创新点。针对不同产业特征设计差异化评价指标:在生物医药领域重点考察临床优势的不可预期性,建立“结构修饰—治疗效果”关联性证明的梯度标准;在人工智能领域则侧重算法架构创新对技术瓶颈的突破程度,设置“数据依赖性—泛化能力”平衡测试。这种分类处理既保持法律原则的统一性,又能精准回应各领域创新规律。特别在评估组合发明时,需采用“协同效应验证法”,要求申请人证明技术要素组合产生的效果超越各部件功能简单叠加,从而区分真正创新与简单拼凑。

标准重构的实施需分阶段稳步推进。试点阶段可选择石家庄生物医药园等创新集聚区开展区域性试验,聚焦抗体药物、基因编辑等特色领域积累判例经验;推广阶段则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将成熟规则制度化,同步建设全国性典型案例数据库;深化阶段需建立动态反馈机制,组建由技术专家、法律学者和产业代表构成的咨询委员会,定期评估标准适用效果。这种渐进式路径既能控制制度转型风险,又能确保重构方案与实际创新需求持续契合,最终形成兼具法律确定性与技术适应性的新型判断体系。

第四章 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通过系统解构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的理论困境与实践局限,提出动态适应性重构框架,为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提供了制度优化路径。核心结论表明,传统“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面临系统性挑战,主要表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假设与现实研发主体认知能力的断裂、“三步法”机械适用与非线性创新过程的脱节,以及刚性审查规则与技术领域特异性的冲突。重构方案通过引入跨领域技术人员模型、技术生命周期评价维度和多层级证据体系,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技术适应性的有机统一。2025年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园的实践案例验证了该框架在平衡专利质量管控与创新激励方面的有效性。

未来研究可在三个方向深化探索:其一,拓展技术领域特异性因子的应用场景,针对量子计算、合成生物学等新兴领域开发专项评价指标,建立与产业创新节奏同步更新的动态调整机制。其二,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的研发,通过自然语言处理与专利引用网络分析,构建创造性判断的智能预警模型,降低主观评价偏差。其三,推动全球专利审查标准的协调互认,特别是在跨国研发密集的生物医药领域,探索建立基于创新链的区域性审查协作网络。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开放式创新模式的普及,创造性判断标准需进一步回应协同研发中的贡献分配问题,完善对分布式创新成果的保护机制。

制度实施层面,建议采取渐进式改革路径:短期内优先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发明评价的条款,明确协同效应验证法的操作细则;中期建立覆盖主要技术领域的典型案例库,通过裁判要旨可视化促进审查标准统一;长期则需完善专利审查员跨学科培训体系,提升对前沿技术研发逻辑的认知能力。在数字经济深度发展的背景下,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演进将持续影响全球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本研究提出的动态适应性框架为各国专利制度的协调优化提供了理论参照与实践范式。

参考文献

[1] 李晓明.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分析[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7):112-114.

[2] 张叠.从复审无效角度探讨《专利法》创造性的准确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22,(23):23-25.

[3] 庞燕.浅析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1,(7):063-063.

[4] Gupeng Zhang.Patent Application, Grant and Patent Law Amendment in China[J].《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Policy》,2020,(2):126-137.

[5] 韩洪.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的主观性因素分析与应对策略研究——基于“三步法”审查视角的实证分析[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2025,(4):072-074.

[6] 王薇洁.从具体案例看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J].《电视技术》,2012:181-184.

[7] 何怀文.“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J].《知识产权》,2013,(9):20-31.

[8] 张占江.论专利法新颖性条款与创造性条款的逻辑关系[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2):97-100.

[9] 蒋逊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5):113-118.

[10] 张玲.专利法的若干问题及其立法建议[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2-66.

[11] 刘强.职务发明奖酬合理性原则研究——以日本专利法为借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59-66.


本文深入解析了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为撰写高质量专利文件提供了实用指南与范例。不妨尝试从理解三步法开始实践,逐步掌握创造性判断的核心要点,让您的专利申请更具说服力。相信通过持续练习,您定能写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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