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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不能与不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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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800字的不能与不为议论文,是不是让你头疼?

很多人面对这个题目时,都会陷入两难。

既担心论点不够新颖,又怕论证不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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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不为作文800字议论文写作指南

写作思路

围绕“不能与不为”这一主题,可从以下角度展开思考:首先分析“不能”与“不为”的哲学内涵,探讨其本质区别;其次结合现实案例,说明两者在行为动机与结果上的差异;最后从个人修养、社会责任等层面,论述如何正确理解并践行“不能”与“不为”。

写作技巧

开头可采用设问法,如“为何有人选择不为而非不能?”引发读者思考;中间段落通过对比论证,分别阐述“不能”的客观限制与“不为”的主观选择;结尾可升华主题,强调道德自律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运用排比、反问等修辞手法增强说服力。

核心观点或方向

核心观点建议:1. “不能”是能力局限,“不为”是道德选择;2. “不为”体现更高层次的自律与担当;3. 社会需要更多“知其能为而不为”的坚守。写作方向可选:个人品德修养、社会公德建设、传统文化中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等。

注意事项

需避免将“不能”简单等同于“无能”,应强调客观条件限制;注意区分“不为”与消极不作为的差别;避免空洞说教,需结合具体事例论证;防止观点偏激,应辩证分析“不能”与“不为”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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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不为作文800字范文

人生天地间,常遇“不能”之困囿与“不为”之抉择。二者如迷雾中的双峰,看似相近,实则判若云泥。“不能”是客观疆界的壁垒,“不为”是主观意志的藩篱。唯有明辨其异,在“不能”前葆有敬畏,于“不为”处坚守担当,方能在命运的迷宫中寻得澄明之路。

“不能”如天堑,是人力所及的客观边界,彰显着对规律的敬畏与谦卑。 宇宙浩渺,人力终有穷时。古之夸父逐日,其志可嘉,然“道渴而死”,终难逆自然之律,此乃“不能”的悲壮注脚。张衡观星制仪,穷尽巧思,其候风地动仪虽精妙,却难测地动之微源,受制于时代认知的“不能”。此非懈怠,而是对客观世界深沉敬畏的理性自觉。科技昌明的今日,人类虽可九天揽月、五洋捉鳖,然面对地震预测、生命起源等终极命题,仍存“不能”之域。承认“不能”,非是怯懦,恰是科学精神与谦逊智慧的基石,它划定了探索的疆界,也守护着人类不至坠入妄自尊大的深渊。

“不为”如界碑,是道德良知的主观抉择,淬炼着人格的尊严与风骨。 当外力可至而内心拒行,“不为”便成为灵魂的试金石。伯夷、叔齐不食周粟,采薇首阳,非力不能求生,而是耻于失节,以生命为代价坚守“不为”的忠贞。文天祥兵败被俘,元世祖许以高官厚禄,他挥毫“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从容赴义。此“不为”降敌,是“义”之底线对“生”之本能的超越,铸就了民族精神的不朽丰碑。反观当下,若因私欲膨胀而突破诚信、良知的底线,纵有万千“可为”之能,其行亦为“不为”之耻所玷污。这“不为”的界碑,守护着人性的圣殿。

至高的智慧,在于明辨“不能”与“不为”,并在其张力中砥砺前行。 二者绝非混淆,而是人生棋局的关键分野。智者能于“不能”处知止,积蓄力量以待天时;勇者敢在“不为”前立定,宁守清贫不移其志。钱学森面对异国优渥,毅然选择“不为”利诱所动,突破重重封锁归国,将“两弹一星”从看似“不能”变为震撼世界的“有为”。袁隆平躬耕田畴,面对“养活亿万人”的世纪难题,从未因科研之艰而“不为”,终以杂交水稻击碎“不能”的预言。这深刻昭示:真正的有为,是在敬畏客观“不能”中脚踏实地,更是在坚守道义“不为”中勇毅突破。

故曰,知“不能”者明,守“不为”者强。在时代奔涌的洪流中,我们当常怀敬畏之心,明晰能力之边界(不能);更须高擎良知之炬,恪守行为的底线(不为)。当无数个体在“不能”的客观前理性进取,在“不为”的抉择中挺立脊梁,人类文明方能在敬畏与担当的双轨上,行稳致远,驶向那既尊重规律又闪耀德性的光辉彼岸。不能与不为,如双星辉映,共同标定着人之为人的精神坐标。


论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辨析

摘要

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问题始终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难题。本文从法哲学与规范法学的双重维度,系统梳理了不作为与不能为的概念内涵及其理论基础,深入剖析了二者在主观要件、客观表现及法律评价等层面的本质差异。研究指出,不作为源于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为,不能为则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义务履行不可能,这种区分对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本文构建了包含义务来源、履行可能性、主观认知等多维度的界限判定标准体系,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可操作的理论工具。研究进一步揭示,准确界分不作为与不能为不仅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更能促进法律责任体系的科学建构。未来研究应关注新型社会关系下作为义务来源的拓展,以及人工智能等科技发展对传统责任认定模式的挑战。

关键词:不作为;不能为;界限辨析;法律责任;行为评价

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legal theor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omission (nonfeasance) and impossibility of action (inability to act) remains a critical yet unresolved issu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the conceptual foundations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 of omission and impossibility from both jurisprudential and normative legal perspectives, analyzing their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in subjective requirements, objective manifestations, and legal evaluations. The study highlights that omission arises when an individual, despite having both a legal duty and the capacity to act, intentionally refrains from doing so, whereas impossibility stems from objective constraints rendering the fulfillment of duty unfeasible—a distinction pivotal to determining criminal liability. Employing a typological approach, the research constructs a multidimensional criteria system for boundary determination, incorporating factors such as duty sources, feasi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subjective awareness, thereby offering a practical theoretical tool for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Furthermore, the study demonstrates that accurately distinguishing between omission and impossibility not only advances case-specific justice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legal liability systems. Future research should explore the expansion of duty sources in emerging social contexts and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such 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traditional liability assessment models.

Keyword:Omission; Inability; Boundary Analysis; Legal Liability; Behavior Evaluation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第一章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4

第二章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理论基础 4

2.1 不作为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4

2.2 不能为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5

第三章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分析 6

3.1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区分标准 6

3.2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典型案例分析 7

第四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8

参考文献 9

第一章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新型法律纠纷的涌现,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日益突出的理论困境。传统刑法理论对作为义务的认定多局限于形式化判断,难以应对共享经济、平台责任等新兴领域产生的责任认定需求。特别是在2025年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自动驾驶系统决策失误、智能医疗设备故障等案例,使得行为主体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判断面临全新挑战。这种现实需求推动着法学界对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区分标准进行系统性反思。

从理论发展脉络来看,德日刑法学中的保证人地位理论虽为不作为犯研究奠定基础,但未能充分关注不能为情形下的责任豁免问题。我国学界近年来虽对作为义务实质化判断有所探讨,但多集中于义务来源的扩展,对履行可能性的客观限制条件研究相对薄弱。现有研究在主观要件与客观条件的交互影响方面存在明显理论断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将技术局限导致的不能为错误认定为道德风险引发的不作为现象。

本研究旨在通过法哲学与规范法学的交叉视角,构建具有层次性的界限判定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厘清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与形式来源的辩证关系,突破传统理论中形式义务论的局限;其次,建立包含客观履行条件评估与主观认知判断的双重检验标准,为解决智能算法黑箱、技术不可控性等新型法律争议提供分析框架;最后,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提炼司法裁判规则,为《刑法》第15条等规范的解释适用提供理论支撑。这种研究不仅具有完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价值,更能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责任认定提供方法论指引。

第二章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理论基础

2.1 不作为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不作为在刑法理论中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其法律定义可界定为: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且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消极行为样态。根据邓斌的研究,不作为的本质在于对命令规范的违反,区别于作为行为对禁止规范的触犯[1]。这一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义务的法定性、履行的可能性与行为的有意性,三者共同构成不作为的规范基础。

从义务来源维度考察,现代刑法理论已突破传统形式义务论的局限,形成多层次义务体系。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外,还包括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医护人员救治职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看护责任)以及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如危险源开启者的管控责任)。周佑勇曾指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同样依赖于义务来源的明确性,但公法与私法领域的义务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2]。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5年平台经济与人工智能应用的深化,算法控制者对于系统风险的防控义务、数据管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等新型义务类型不断涌现,这要求对传统义务理论进行适应性拓展。

不作为的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对义务违反的认知状态与意志因素。在故意不作为中,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身负有特定作为义务且具备履行条件,还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作为则表现为义务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应尽义务。张建荣关于道德义务不宜直接转化为刑事义务的论述表明,单纯道德层面的不作为意向不能等同于刑法评价意义上的主观恶性[3]。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在于,如何区分技术局限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智能医疗系统因不可抗力故障)与故意利用技术缺陷规避义务(如开发者故意保留系统漏洞)的主观状态,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专业认知水平与技术可控性进行综合判断。

不作为的客观特征集中体现为行为形态的消极性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其消极性并非绝对的物理静止,而是相对于法律期待行为的缺失状态,例如2025年某自动驾驶事故中,系统对前方障碍物的识别延迟虽表现为数据处理过程,但因未触发预设的紧急制动程序而被认定为技术不作为。在因果关系层面,不作为的归责基础在于“若履行义务则结果可避免”的假设性判断,这与作为犯中“积极行为引起结果”的实然因果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当监测技术失效导致义务履行客观不能时(如视觉监测系统因镜头遮挡无法识别结构位移),其法律评价应区别于有能力干预而故意不为的情形[4],这种区分对人工智能时代的责任认定具有关键意义。

2.2 不能为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不能为作为与不作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规范内涵体现为行为主体虽负有特定作为义务,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义务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法律状态。田旭在研究中指出“作为犯罪违反禁止规范,以定型之有害行为的存在来彰显不法”,而不能为则表现为对义务履行客观障碍的消极承认[5]。这一定义包含两个关键要件:其一是义务存在的确定性,即行为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作为义务;其二是履行不能的客观性,即阻碍义务实现的限制条件需超出行为人的可控范围。2025年智能驾驶系统因极端天气导致传感器失效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技术不可抗力的判定便涉及不能为要件的精确厘清。

从构成要素分析,不能为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履行条件的绝对缺失或相对不足。绝对不能为指义务履行在物理上或法律上完全不可实现,如医护人员因地震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到达急救现场;相对不能为则指义务履行虽存在理论可能性,但需要付出与所保护法益明显不相称的代价,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加密通信场景下实时监控全部用户内容。赵征关于“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不能很好地发挥刑法的界限功能”的论述表明,对履行不能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实质性评估[6]。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算法决策过程的不可解释性所导致的干预不能,与系统设计缺陷造成的功能缺失,在不能为认定中需要差异化处理。

不能为的主观特征区别于不作为的关键在于认知要素的差异性。在典型不能为情形中,行为人不仅没有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反而往往表现出积极避免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主观无责性与客观不能性的结合,构成不能为阻却责任的法理基础。随着2025年企业级AI系统的深度应用,Yash Kishore所强调的“通用大语言模型难以满足跨行业企业特定需求”的技术局限[7],在司法认定中需要区分开发者主观过错与技术客观瓶颈的边界。例如智能客服系统因行业术语理解偏差导致的错误应答,与开发者故意降低语义识别精度的不作为,在主观要件上存在本质区别。

不能为的法律评价体系呈现出层次化特征。在刑事责任领域,纯粹的不能为通常阻却犯罪构成,如消防员因装备故障无法实施救援;在民事责任范畴,部分不能为可能引发风险分担责任,如自动驾驶系统在极端场景下的避障失败。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时代的不能为认定需避免陷入“技术中立”陷阱,对于可预见且可防范的技术缺陷不应简单归入不能为范畴。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构建动态化的履行可能性评估标准,既能适应量子计算、神经形态芯片等新兴技术带来的认知变革,又能维持法律评价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要求对传统“理性人标准”进行技术语境下的重构,建立融合专业认知水平与行业技术发展阶段的复合判断基准。

第三章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分析

3.1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区分标准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区分标准体系应当建立在义务来源、履行可能性与主观认知的三维框架之上。在义务来源维度,不作为以有效的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这种义务需具备法律上的明确性与规范性,而不能为情形下虽然义务基础同样存在,但义务内容因客观限制而失去实际约束力。黄学贤关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研究表明,义务的实质可履行性构成区分二者的首要标准[8]。2025年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失效案例中,开发者对代码漏洞的事后修复义务是否构成法律义务,成为判断不作为与不能为的逻辑起点。

履行可能性作为核心区分要素,需从物理条件与技术可行性两个层面进行考察。物理不能为指因自然规律或客观环境导致义务履行绝对不可能,如地震导致救援通道中断;技术不能为则涉及特定科技水平下的相对限制,如当前量子加密技术无法破解的区块链交易。Xuyang Jing对加密流量分类技术局限的分析提示我们,技术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应区别于主观努力不足[9]。在自动驾驶领域,系统在暴雨天气下的感知失效属于典型技术不能为,而算法未调用备用传感器则可能构成技术不作为,这种区分对2025年智能交通责任认定具有关键意义。

主观认知状态的差异构成第三重判断标准。不作为行为人对于义务违反具有明确认知或应然认知,表现为“能为而不为”的主观恶性;不能为者则往往存在“欲为而不能”的客观困境,其主观上可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周佑勇对行政不作为主观要件的论述同样适用于刑事领域,即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必须与客观行为形成对应关系[2]。例如在AI医疗误诊案例中,开发者未对训练数据偏差进行修正属于不作为,而模型因罕见病症特征超出医学认知边界产生的误诊则应归入不能为范畴。

三维标准的动态适用需要建立层次化分析路径:首先确认义务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评估履行障碍的客观性与绝对性,最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在技术快速迭代的2025年,这种分析方法能够有效应对基因编辑技术中的脱靶效应、深度伪造内容识别等新型法律争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边缘计算设备的普及,本地化数据处理能力限制导致的义务履行迟延,与中心服务器故意延迟响应的不作为,在标准适用上需要结合具体技术参数与行业规范进行精细化区分。

未来法律体系应当构建动态化的履行能力评估机制,将技术发展水平、行业标准演进以及突发事件影响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对于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可引入“技术理性人”标准,以同期同类技术的平均性能水平作为不能为的判定基准。这种标准既避免对技术开发者苛责过度,又能防止以技术局限为借口逃避应尽义务,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责任划分提供科学依据。

3.2 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辨析需要通过典型案例予以具象化呈现。2025年引发广泛关注的“智能医疗系统误诊案”具有代表性意义:某三甲医院采用AI辅助诊断系统对患者进行肺癌筛查,系统因训练数据未涵盖某种罕见基因突变特征而作出阴性判断,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期。此案中,开发者未及时更新涵盖最新医学发现的训练数据集,属于典型的“能为而不为”;而系统对超出当前医学认知边界的突变特征识别失败,则应归入“欲为而不能”的技术不能为范畴。黄学贤关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论述在此具有启示意义,系统表面执行了诊断流程,但核心功能存在实质性缺失[8]

自动驾驶领域2024年发生的“极端天气感知失效事故”则凸显物理条件限制导致的不能为特征。涉事车辆在暴雨环境下,激光雷达因水膜折射导致点云数据失真,系统虽启动冗余传感器但未能及时识别横穿行人。技术鉴定显示,制造商已按照行业标准配置多模态感知系统,且暴雨强度超出设计阈值。此案与单纯未激活备用传感器的技术不作为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受制于自然规律的客观限制,后者则源于人为的技术疏漏。赵征对危害行为“有体性”特征的批判在此具有参照价值,不能为的认定需突破形式化判断,考察技术措施的实质充分性[6]

在公共服务领域,2025年“市政应急系统瘫痪事件”展现了义务履行可能性的动态评估需求。强电磁脉冲导致城市灾害预警系统核心服务器宕机,备用系统因未通过量子加密认证而延迟启动。调查发现,管理部门三年前已获知传统加密技术面临淘汰风险,但未及时升级系统。此案中,电磁干扰属于不可抗力,构成应急响应的绝对不能为;而加密认证失败则属于可预见的制度性不作为,二者在责任认定上需区别对待。张建荣关于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区分的观点在此具有延伸适用性,技术管理义务的履行标准应基于专业认知水平而非普通注意义务[3]

新型数字平台责任认定中的典型案例是2025年“加密社交平台恐怖信息传播案”。平台运营方因端到端加密技术限制,客观上无法实时监控特定危险内容传播,但未建立用户举报应急响应机制。欧洲法院判决指出,技术限制导致的不能为不豁免程序性义务的履行责任,该案确立的“技术不能为与制度不作为分离认定”原则对全球平台治理产生深远影响。此判决与早期将技术局限简单等同于不能为的司法实践形成对比,体现了法律评价体系对技术发展的适应性调整。

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可发现,不作为与不能为的司法认定呈现三大发展趋势:其一,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履行可能性判断的核心依据,如2025年修订的《自动驾驶系统性能测试规范》为不能为认定提供客观基准;其二,主观认知的证明标准从“明知”扩展到“应知”,特别是在专业技术领域;其三,复合型责任形态增多,同一事件中可能并存技术不能为与管理不作为的多重因素。这些趋势要求司法者建立更为精细化的分析框架,在坚守责任主义原则的同时,兼顾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未来案例研究应重点关注脑机接口、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应用场景下的义务履行边界问题,为新型法律关系的规范建构提供实践智慧。

第四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通过系统梳理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样态,构建了具有层次性的界限判定体系。核心结论表明,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义务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与主观认知状态的交互作用:不作为以“义务违反+能力具备+故意不为”为特征,不能为则以“义务存在+客观不能+主观无责”为要件。这种区分对2025年技术驱动型社会的法律责任认定具有关键价值,特别是在自动驾驶事故归责、AI医疗过错判定等新型案件中,三维判定标准体系能够有效避免将技术局限错误归责为道德风险。

未来研究应重点关注三个方向:其一,拓展作为义务来源理论,适应数字时代新型社会关系。随着元宇宙社交、脑机接口等技术的商业化应用,虚拟空间的行为规制需重新界定作为义务的边界,例如神经数据管理者对意识隐私的保护义务、数字资产托管人的安全维护义务等。其二,完善技术不能为的认定标准体系。在量子计算、生物合成等前沿领域,应建立动态化的“行业技术基准”评估机制,既要防止技术优势方以不能为借口规避责任,也要避免对创新者施加不合理的预见义务。2025年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草案中提出的“技术发展水平抗辩”条款,为这一问题的规范路径提供了重要参照。

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融合将成为关键研究领域。当人工智能系统具备一定自主决策能力时,传统“行为-责任”的对应关系面临挑战。例如大型语言模型产生有害输出,其责任应归因于训练数据缺陷(技术不能为)、算法设计疏漏(技术不作为)还是部署者的监控失职(管理不作为),需要构建跨学科的评估框架。这要求法学研究积极吸纳可解释AI、算法审计等技术治理工具,形成更具适应性的责任认定范式。

司法实践层面,建议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精细化发展。针对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等特定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履行可能性判断的技术指引,明确行业标准在不能为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同时,探索建立“技术事实查明”特别程序,在涉及专业性强的新型技术争议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技术验证机制,提升司法裁判的科学性与公信力。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试点的“区块链存证智能核验”系统,为技术性事实认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

在全球治理维度,不作为与不能为的界限研究需要回应技术规制的国际合作需求。在数据跨境流动、气候责任分配等全球性议题中,各国对履行可能性的认知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冲突。未来应加强比较法研究,探索建立跨国技术责任认定的协调机制,为数字时代的全球法治建设贡献理论智慧。这既是不作为理论发展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国法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契机。

参考文献

[1] 邓斌.不作为犯探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53-57.

[2] 周佑勇.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J].《江苏社会科学》,1999,(2):46-50.

[3] 张建荣.试论不作为的道德义务不能成为“见死(危)不救”入罪的依据[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8,(4):21-23.

[4] Wenhai Zhao.Dynamic Characteristic Testing of Wind Turbine Structure Based on Visual Monitoring Data Fusion[J].《Structural Durability & Health Monitoring》,2025,(3):593-611.

[5] 田旭.行为概念与行为体系的重新界定——以不作为犯罪为研究对象[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5):112-125.

[6] 赵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4):23-27.

[7] Yash Kishore.Optimizing Enterprise Conversational AI: Accelerating Response Accuracy with Custom Dataset Fine-Tuning[J].《Intellig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2024,(2):65-76.

[8] 黄学贤.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探讨——行政不作为的新视角[J].《中国法学》,2009,(5):41-52.

[9] Xuyang Jing.Granular classifier:Building traffic granules for encrypted traffic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granular computing[J].《Digital Communications and Networks》,2024,(5):142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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